二手房的交易過程漫長又復雜,保不齊哪天出現個突發情況,賣方可能就違約了,這個時候買方該怎么辦呢?下面我們就針對賣方違約的不同情況,為大家介紹下可采取的措施。
一、 簽訂購房合同后賣方拒絕過戶
一般來說,賣方不會直接表明自己不愿意辦理過戶手續,而是要求將過戶時間延期,在買方同意延期后卻一直不確定具體的過戶時間,后就是不了了之。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一定要及時發出書面催告,要求賣方在約定時間簽約,如同意延期,則應約定具體的期限,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認定違約。
二、簽訂居間協議后賣方拒簽買賣合同
簽了居間協議簽訂后,賣方可能會找些理由來拒簽買賣合同,具體情況可能有以下兩種:
1、 賣方表明自己未取得產權人同意,從而不愿繼續交易,比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簽居間協議的是父親或者丈夫,賣方便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這時買方只要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中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傭金確認書、委托書等文件,那么居間協議仍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買方可以要求簽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2、賣方在簽訂居間協議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認為當時簽的合同無效,反悔也沒關系,從而要求退款了事。
其實,不管有沒有拿到房產證,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了。根據規定,無效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經濟損失。
三、賣方簽訂了居間協議卻拒收定金
賣方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后不肯收定金,而居間協議里一般都約定意向金只有在賣方簽收后才能轉變為定金,要是賣方不簽收的話,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賣方毀約也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這時該怎么辦?
其實,中介可以要求賣方在居間協議中授權中介收取定金并代為保管,這樣,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賣方收了定金,賣方毀約就要承擔定金罰則,買方的權益也就有了保障。但是,為了避免不良中介私吞定金的情況發生,一定要選擇正規合法的中介公司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