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流程復雜,所需時間較長,因此買賣雙方每一步驟都要認真對待。其中合同一旦簽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買賣雙方甚至中介的權利與義務在其中都有著明確的體現。如果單方或雙方想停止交易,該如何解除合同呢?
第一種: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好的方式之一。在簽訂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簽訂解約協議即可。若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需共同協商。例如雙方均不打算繼續交易,或有違約方,但和另一方達成了協議,補償一定金額而另一方不繼續追究責任。
第二種:約定解約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果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如果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約定“買方在**年**月**日(某個特定時間)前支付房款,到期未支付,賣方可以解除合同”,達到這個條件,賣方就可提出解約。
第三種:法定解除
這種解除合同的方法較為復雜,主要是針對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主要內容有如下四點: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以及社會異常事件。所謂自然災害,是指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例如由于房價上漲造成賣方明確告知買方房屋不繼續出售,買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如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日期之前,買方支付房款。而在該日期之后的一個月之內,經過多次催告,買方仍不支付或拒絕支付的,賣方可提出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如賣方出售的房屋有抵押但未告知買方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方可提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