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購房時被開發商要求購買貸款保險,8年后還完貸款,業主要求保險公司退保,但保險公司稱需要扣除保險費。業主高女士很郁悶:當年買保險并不是自愿的,現在退保時還要被強制扣款,身為律師的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從沒與保險公司簽合同卻“被保險”了
2003年,高女士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說需要交納3700元,辦理貸款及登記的相關費用。2004年1月19日,開發商送來《按揭資料、、退還費用一覽表》,其中就有開發商與銀行已經辦妥了的保單和,這是一份關于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 ,是開發商和保險公司簽訂的。此時高女士才發現自己“被保險”了,當時就問開發商為何不經業主同意擅自辦理保險,得到的答復是只要業主貸款還完,保險費就可以全額退還。
高女士說,業主和保險公司從未見面更沒有簽訂過合同,此行為違背了《保險法》第十一條即“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法規必須保險的,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之規定。也違背了《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平等原則、第四條規定的自愿原則、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以及第六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認為保險屬無效合同 起訴保險公司
今年,高女士提前還完購房貸款并意圖辦理退保手續,工作人員告訴她可以全額退保,一周內會將保費打到她的賬戶內。但當天下午,她又接到保險公司電話,說是要扣除保費,至于具體多少錢,讓她等通知。幾天后,保險公司通知她要扣除800多元保費。
“如此前后矛盾讓人怎么信服?”高女士詢問該保險公司,該公司稱剛開始是工作人員出錯了,并因此給高女士發了一封致歉信,稱工作人員是新來的,因工作失誤對高女士帶來的不悅表示歉意。4月20日,保險公司給高女士退了1517.72元保費,依舊扣除了800多元。
“先是被保險,然后是強迫退款,”高女士說,她認為,保險沒有她的簽字屬于無效合同,后面又強迫她接受退保金額,這樣的行為她無法接受。
于是,她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依法對于退保依據及額度進行解釋并足額將退保款項;要求被告基于其過錯賠禮道歉,并且賠償誤工損失人民幣2000元;要求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用1500元。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解釋稱,當年的保險是否是強制購買他們不太清楚,但是8年時間保險會產生保險費,自然需要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