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交易量在不斷上漲,但是糾紛案例也在不斷增多,如何處理二手房糾紛就成為了購房者關注的焦點。不同的糾紛形式有著不同的處理方法,小編整理了幾個常見的糾紛,快來一起看看吧。
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
2、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締約花費的成本等,違約方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3、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如果承租人有購買房屋的真實意思,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是如果承租人只要求維護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4、房屋買賣中,房產中介不履行居間義務,如何處理?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如果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5、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存在多個共有人或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中一方的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沒能發現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的,此時該房屋買賣將視為有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手房交易糾紛的處理方法,希望可以幫到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