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身證明又能夠稱作是”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注冊記載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刻是否在民政部分有過婚姻注冊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地點地的民政部分開具。
2、依照相關規則,“夫妻在婚姻聯絡存續期間所得的產業,歸夫妻一起所具有。”在處理房產轉讓注冊時,房產銷售部分要求房產主人在一些特定狀況下供給獨身證明,是為了驗明房產主人無房產一起所具有人(即無愛人)、能夠依法獨立處置自己的產業。
3、盡管國家有明文規則取消獨身證明,但現在各地還沒有履行這一規則,民政局依然能夠正常處理個人的無婚姻注冊記載證明(獨身證明)。民政局依然能夠正常處理個人的無婚姻注冊記載證明。前來復印、交材料,處理該項證明的市民還不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