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買房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的單位出申請人經濟收入的證明。它是在辦理買房按揭時的主要參考之一,直接反映申請人的還貸款能力。購房是否需要購房收入證明要區分不同情況,全額付款時不需要購房收入證明,按揭貸款時開發商也不要求購房收入證明,銀行發放貸款才需呀購房收入證明。
銀行發放購房貸款對個人的收入有一定要求,購房收入證明要求您提供的月收入是您月還款的兩倍以上。如果個人購房收入證明在一萬元以上的則需要額外提供一些資產證明,資產證明包括債券、銀行存款、車輛購置憑證、個人所得稅證明等。
如果申請人已婚,一個人的購房收入證明低于其月供,則可以夫妻雙方同時開具購房收入證明來申請貸款,符合條件后,銀行也可以審批。另外,還有家庭的一些其他資產如:大額存款、債券、房產等也可以作為購房收入證明,銀行是一般會作參考的。
若是私營業主沒有辦法開具購房收入證明,則需提供的資料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連續繳稅時間各地規定有所不同)或近六個月的銀行存款流水單。若是自由職業者,如果有存款,可以提供存款證明;如果沒有,要前往有收入進賬的銀行辦理流水單,流水單可以證明你有持續收入。
“購房收入證明”是購房者按揭購房的重要手續,一些樓盤銷售人員為了推銷房屋,極力慫恿不具備還款能力的購房者開虛假“購房收入證明”,以便在銀行審查環節蒙混過關,而購房者還以為這是售樓人員的“好心”。虛假“購房收入證明”既是一種弄虛作假的不道德行為,更會給購房者自己帶來巨大的風險。
對于個人來說,如果后被銀行識破,無法通過審查關,購房者要求退房就屬于違約行為;而另一方面自身還款壓力較大,如果后無力支付月供,更與開發商與銀行沒有一點兒關系了,弄虛作假的風險全由購房者自己承擔。貸款買房開虛假購房購房收入證明,屬于合同欺詐的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銀行可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貸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