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過假賣房換取銀行貸款嗎?提醒有這樣想法的售房者要小心了,要回房子的時候,小心對方據不認賬!
A做生意,在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曾向B借過5萬余元。后來,資金問題仍未解決,A便想用自己的房產抵押,向銀行貸款。但是,本身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銀行房貸的條件,而且,他了解到,辦理房貸的話不但貸款金額高,而且利率也更低一些。于是,也想早日拿回借款的B就成了A的“合作伙伴”。
2006年3月,A跟B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A坐落于某小區的房屋“賣”給B,房屋成交價格為20萬元,并于同年4月辦理了過戶。事實上,B未付任何房款,該房屋也由A及家人實際占用并使用。B取得該房屋的權后,以自己的名義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得15萬元貸款。隨后,A與B訂立一份“承諾書”,約定A一年內歸還5萬元給B,B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的15萬元貸款由A使用并負責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還,該房屋由B作價處理;貸款還清后由B過戶。
2013年3月,A還清了銀行的貸款,便以雙方當時承諾要求B歸還房屋。但此時房價比簽訂“承諾書”的時候高了許多,B拒絕歸還房屋,認為該房屋登記在其名下,應歸其,A只可向其主張20萬元的房屋價款。A想要拿回房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立即協助他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A與B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意思表示,據此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系名為買賣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合同,故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基于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判決B應協助A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為什么法院認定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是由于A資金緊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買賣形式假借B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據此可以認定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目的并非是為了轉移房屋產權,而是借助買賣這一合法形式來規避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達到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虛假賣出房屋恢復買賣前狀態
B取得的房屋,應該返還給A。雖然該房屋的權發生了變動,已經登記在B的名下,但是該物權變動的基礎是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的合同關系,由于該合同自始無效,物權轉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房屋登記就應該恢復到房屋買賣之前的狀態。因為房屋屬于不動產,適用權登記制度,所以房屋返還方式不同于一般動產的簡單交付,法院判令BA將房屋進行過戶,A才能擁有該房屋的權。
假賣房非法騙貸買賣雙方需承擔哪些風險?
買賣雙方均承擔民事及刑事方面風險
以假賣房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不但是非法行為,也存在較大風險。對出賣人來說,由于房屋過戶后不動產權發生轉移,一旦購房者將房屋處分給了善意第三人,并進行登記或者抵押等,就可能導致原權利人喪失對房產的權利,縱然雙方之間有明確的書面協議,也不能保證自身權利。假如牽扯到拆遷等問題,由于房屋出賣人并不是房屋登記的權人,可能就無權參與拆遷事宜的協調和商討,給自己的利益帶來損害。
對購房者來說,由于購房者以自己的名義跟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履行貸款協議的法定義務人應為購房者,如該房屋買賣合同在貸款還清之前被確認為無效的,購房者不僅要承擔返還房屋的義務,還需承擔向銀行還清剩余貸款的義務,所以對購房者來說,可能遭受更大的利益損失。
而除了民事方面的風險,騙取貸款的行為還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可能還會構成“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