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就像天氣,一天一個樣兒,因此也時常發生業主在賣了房之后又嫌自己賣虧了,從而反悔的情況,但房屋買賣一旦簽訂合同再想毀約可是要付出慘痛代價的,現在就讓我們結合案例一起看看吧。
案例介紹:
2016年10月,張先生夫婦在南京河西地區看中一套二手房,通過中介公司與賣家劉女士簽了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370萬元。
此后,張先生夫婦分兩次付了10萬元定金。幾天后,他們又轉給劉女士70萬元,用于其還清銀行貸款,辦理解押手續,這筆款后期將轉為房款。
按照約定,劉女士解押后,要協助張先生夫婦去銀行申辦貸款,但是她并沒有協助辦貸款,而是提出加價15萬元。張先生夫婦沒有答應劉女士的要求,雙方后來協商解除合同,也沒有達成一致。由于一直僵持不下,張先生夫婦將劉女士告上法院,希望劉女士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20萬元違約金。
法院說法:
法院了解到,雙方曾于2015年10月23日協商解除合同問題,張先生當天將銀行卡號發給劉女士。但是,劉女士當天并沒有退還這些錢,甚至后來還嘗試讓對方加價,再繼續履行合同。根據雙方商議的過程和內容,法院確認,雙方并未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劉女士因對方不同意加價而拒絕履行合同,這種行為有違誠信,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而且由于劉女士不協助履行合同,導致張先生夫婦無法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只能全額支付房款,造成了巨大的履約負擔。
因此,法院判定,買賣雙方需繼續履行之前簽訂的合同。張先生夫婦要在判決生效3日內,支付剩余房款360萬元。劉女士在對方付款后5日內,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并在變更后5日內交房。
此外,劉女士要在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20萬元違約金。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共計7150元,也由劉女士承擔。
律師提醒:
如果交了定金后賣方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房價上漲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三者擇其一進行主張。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網簽,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在此提醒賣方,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隨意加價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另外,作為賣方在違約前需理性衡量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