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與生效合同相比,欠缺一些生效的要件,雖然它已經成立,也是因為如此,未生效合同之后可能會成為生效合同,也可能成為無效合同。那么,它與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區別呢?
一、 未生效合同VS可撤銷合同
未生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個共同點,即它們都可以是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不行使撤銷權,待撤銷權消滅,該合同就可以確定為自始、有效的合同;如果生效條件具備,未生效合同也會成為完全有效的合同。
不過,它們也有著很大區別,具體如下:
1、 性質不同
未生效合同屬于效力不完全合同,而可撤銷合同是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它的效力就是完全的,只不過是可能別撤銷而已。
2、 結果并不完全相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行使了撤銷權之后,該合同將被視為完全不存在,但未生效合同一般不會出現這種后果,它只有變成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的可能。
3、 違反的后果不同
對未生效合同的違反仍屬于對合同的違反,行為人需承擔違約責任,而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之后,行使撤銷權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未生效合同VS效力待定合同
未生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在本質上有相同之處,因為二者的效力都處于未確定的狀態,甚至有人將未生效合同納入效力待定合同類型,但其實二者仍有區別,具體如下:
1、 性質不同
未生效合同屬于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為,而效力待定合同屬于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也就是說,效力待定合同本身并不屬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有效與無效尚不確定的合同。
2、 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不同
如果簽訂的是未生效合同,合同主體只能根據合同內容積極履行相關義務,使得該行為繼續有效,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享有多種權利,是享有拒絕追認該合同的權利。
3、 違反義務的后果不同
如果違反了未生效合同義務,違約人需要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如果違反了效力待定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現在,你是否清楚未生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