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在購房合同訂立之前買方支付給賣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賣方接受買方定金時需要簽署定金協議,簽署定金協議后,如果一方違約便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所以賣方在簽約時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屋產權是否明晰、簽署定金協議后幾天內簽訂購房合同等問題,避免違約情況發生。
1、房屋情況
(1)房屋權屬無瑕疵
要確認房子沒有查封、債權糾紛、租戶(有租戶需簽訂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共有產權人(有共有產權人需簽訂同意出售證明)等限制房屋過戶情形。
(2)明確抵押權人及抵押金額
對于是否有抵押,賣方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同時也為定金劃轉明確前提條件。
2、房屋交易
(1)明確購房總價款是否包括賣方應付稅費
根據法律規定,賣方負責稅以及個稅(部分地區二手房交易實際操作過程中全部稅費由買方承擔),所以需明確總價款是否包含應由賣方承擔的稅費,避免以后糾紛。
(2)明確買方付款方式及首付款
買方的房款支付方式關系到賣方多久拿到錢,如果買方選擇貸款支付房款,就需要進一步約定首付款。
3、定金金額及支付方式
大額定金通常要選擇資金,而小額定金自行支付或資金都可以。
4、簽署買賣合同的約定
(1)約定買賣合同簽署日期及違約責任
約定好買賣合同簽署日期,可以約束買方。如果買方出現反悔情況,買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2)明確居間服務費支付方
在實際的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曾有過因為居間服務費約定不明晰而導致的糾紛,所以為了避免糾紛,需明確居間服務費的支付方是買方還是賣方。
5、其他約定
對于其他約定,實際操作過程中,買賣雙方可以約定諸如:賣方保證房產“滿五唯一”,約定騰房日期等。但是也不必太過注重這些,更多詳細的約定可以在正式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中詳述。
附:有關定金的法律條例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