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價格就像第二天的天氣,向來都沒個準兒,今天七千,第二天可能就一萬了,所以不少賣家往往還沒把手續辦完就后悔賣房了,后果如何呢?讓我們結合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2015年10月11日,南京周女士與買家以及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甲方(賣主)將其名下位于鼓樓區的房屋出售給乙方(買主),總價款為370萬元。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毀約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20萬元。
合同簽訂之日,買家向周女士支付錄入定金5萬元,并于10月18日前再追加定金5萬元。10月19日,買家又向周女士支付70萬元購房款,用于周女士還清銀行貸款,辦理解押手續。
然而,當買家依約支付了80萬元購房款后,周女士反悔,要求對方至少加價10萬元才肯賣房,理由是房價上漲。
雙方經多次協商無果后,買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周女士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經判決,法院認為,《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照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及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判決周女士繼續履行《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買家支付違約金20萬元,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7150元,由被告負擔。
那么,房子賣了之后究竟還能反悔嗎?
按照規定,買賣合同生效后,買賣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售方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購買方可要求同出售方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不過,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擁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
也就是說,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家已經收取了房價款,將房屋交付給買家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