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價上漲,許多賣家在簽訂完二手房交易合同之后會心有不甘,于是走上違約之路,殊不知違約造成也是會造成巨大損失的。以下三個案例均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賣方違約的后果,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一、房屋被查封賣方違約 被判賠償20萬元】
2015年11月,昆山的胥先生把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給畢先生、 先生,總價款為140萬元,并在合同中約定若有違約按房款20%賠償。簽合同當天,畢先生和 先生兩人向胥先生支付購房定金1萬元,并于2016年1月支付了29萬元。但是之后胥先生表示不再繼續賣房并將購房款29萬元轉至畢先生賬戶,原因竟然是由于其與前妻存在財產糾紛,房屋在12月已被法院查封。畢先生和 先生將胥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解除合同并支付賠償。
法院終判決胥先生返還原告定金1萬元之外,還要賠償違約金20萬元。這是因為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1萬元定金及 筆房款29萬元,但是被告胥先生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卻未能如實相告,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原告并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賠償。
【案例二、業主拒絕賣房 被判賠償違約金89萬元】
2016年2月,北京的翟女士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8萬元購買高先生的房屋一套,并與簽約當日支付定金30萬元。但就在一個月后,高先生表示該出售該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現在配偶不同意出售,因此提出雙方合同無效,并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由于協商未果,2016年6月翟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賠償違約金、中介費及其他損失。
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并賠償翟女士違約金89.6萬元和中介費12.096萬。
這是因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但由于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權,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因此存在違約行為。
【案例三、賣家違約 雙倍退定金 損失142萬】
2016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張先生與浙江的 先生通過中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張先生購買 先生的一幢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為191.2平米,總價高達710萬元,先付定金142萬元。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如期交了定金,然而卻發現 先生的房子仍有貸款未還清,處于抵押狀態。為了是交易順利進行,需賣方 先生辦理各項事宜,然后 先生多次推脫。中間還提出加價10萬的要求,幾經考慮 先生表示同意之后, 先生仍舊未按約定進行解抵押。甚至在4月20日, 先生認為合同履行期限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時間,張先生構成違約。
盡管在5月3日、4日, 先生退還了張先生的購房定金142萬元。但張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紙訴狀將 先生告上法院要求 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法院經過調查取證做出審判,雙方合同解除。除了 先生已經返還張先生定金142萬元,仍應返還張先生剩余款項142萬元。對于 先生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這是因為張先生不構成違約, 先生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因賣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賣方見面臨著巨大的經濟賠償。那為什么現在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中還會存在這種情況呢?這是因為現在房屋價格變化快,房屋差價舉證難度很大,導致當事人對于合同違約承擔的責任預期不明確,違約方存在一定僥幸心理。因此這里需要提醒二手房交易雙方,在做出房屋交易的決定前應對市場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