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來人員轉租公有居住房屋應遵守哪些規定?
向外來流動人員轉租的公有居住房屋除了應符合房屋條件外,還應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轉租人應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轉租人不居住該地的,應指定委托管理人。同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1、在房屋轉租前,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申領《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2、轉租房屋前,應當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由公安部門統一制作的登記簿;
3、向承租人進行必要的安全、衛生等知識的宣傳,督促承租人及時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辦理計劃生育驗證手續和接受衛生防疫健康檢查;
4、依法納稅;
5、發現承租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6、遵守房屋租賃的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