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均按市場價出售。其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而修建的普通住房,這類住宅因減免了工程報建中的部分費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稱為經濟適用房。這一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兼具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
3、央產房。
央產房的全稱是中央在京單位職工的已購公房,指職工根據國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價或者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辦法)購買的,由中央在京單位建設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4、軍產房。
所謂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根據《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軍隊房地產統歸軍委、總部。其產權產籍由各級后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具體負責使用和管護。
這類房產土地是由國家專門劃撥的軍事用地,由部隊蓋建,并且只分配給所屬部隊的軍人使用。使用者必須每月交納一定的租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繼承。
5、公房。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房。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產權(所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及產權單位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按產權所有者(管理部門)的不同,公房又分為直管公房(統管公房)和自管公房(非統管公房)。
6、小產權房。
基于房屋產權的來源不同,我們國家現階段存在以下三種小產權房:
(1)針對開發商的產權而言,將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開發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
7、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國,宅基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