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購買,寫一個人的名字,即為個人所有,是個人財產。寫兩個人的名字,即為雙方共有。因為是婚前購買,二人之間還不存在婚姻關系,對于房子,即為共有人。當然,在離婚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處理。比如,是否婚后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貸款、是否相關的財產協議等。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后買房寫誰的名字就有區別了,雖然無論寫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新婚姻法出臺以后,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可以不通過另一方將房屋的產權進行變更轉移,另一方無權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還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婚后買房的夫妻共同財產,最好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就不會出現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產轉讓的情況了。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