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對7月28日出臺的《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進行了解讀。
《辦法》界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辦法》明確,在程序上,過去征地批文下發(fā)后,才會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今后,區(qū)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對于法律允許的個別未達成協議仍可申請土地征收的情形,將“個別”比例嚴格限定在10%以內,兼顧保障農民權益和保障經濟社會發(fā)展用地需求。如果未達成協議的比例超過10%,則土地不予征收;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根據《辦法》規(guī)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據悉,《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總體來看,《辦法》統一了各區(qū)政策,在南京市范圍內保障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時,其創(chuàng)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聯席會議、跟蹤審計和陽光公示三大機制,進一步規(guī)范征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