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其中,《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新舊項目政策銜接指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228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據悉,4個管理辦法分別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主體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申請條件、供應分配方式、租售價格標準、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還提出要加大用地供應,鼓勵多主體多渠道建設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應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顯示,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門(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套政策,擬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計劃;統籌調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指導、監督全市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分配相關工作。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劃定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收入財產限額。市民政部門負責核對和認定申請家庭和單身居民的收入財產狀況。
所謂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和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出租的住房。
按照申請條件,深戶、在深繳納社保滿3年、無自有住房、符合收入財產限額、未正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面向符合條件的公交、環衛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定向配租的,戶籍、財產限額等條件適當放寬。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劃定。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30%左右確定。面向特困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3%左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