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公布《關于優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相關規定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其中明確,公積金賬戶余額可作為前期購房資金。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稱,制定出臺《細則》旨在進一步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都殑t》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細則提出,在南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以下簡稱“購房職工”)購買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細則同時提出,購買南京市二手房的購房職工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可以與賣方簽訂協議,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作為購房前期資金。
細則要求,新房的購房職工和二手房買賣雙方不能委托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前期資金業務。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為截至《商品房認購協議》或《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日期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過認購協議或買賣合同約定的購房前期資金。公積金中心和市房產局跟蹤相關提取和購房交易信息,對發現的違規提取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南京優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政策的原因,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據《南京市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支持符合條件的購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減輕居民購房前期資金周轉壓力,結合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