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緩繳、調低繳存比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切實降低企業成本,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促進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范化。
《通知》提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且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至當前年月或上個月的,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含勞務派遣人員);單位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申請調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住房公積金緩繳申請書;二是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或2/3以上(含)工會會員(職工)同意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文件;三是單位近兩年連續虧損的年度財務報表。用工單位已申請緩繳的,其勞務派遣人員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單位出具的人員名單辦理緩繳手續。
調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辦理:一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二是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或2/3以上(含)工會會員(職工)同意調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決議文件。
該政策從3月29日起實施,單位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自申請審批之日起生效,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年,緩繳期滿后仍需繼續緩繳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單位緩繳期滿后,應及時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