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房貸合同中一般都有關于房價變動的風險約定。簡單說,房價如果下跌了,銀行會怎么辦?
請看下圖,這是一份房貸合同,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提及: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者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借款人或者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
專業術語看起來有點晦澀,通俗一點說,就是房屋在還貸期間價值縮水,銀行基于風險考慮,要求購房者追加抵押物或保證金。
舉個例子,房子在辦理房貸時市值200萬,其中貸款140萬,幾年時間還了20萬本金,因為房價下跌,現在這套房子市值只剩下100萬了,而此時房屋抵押貸款還有120萬,銀行會有兩個選擇:
1、要求借款人補充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2、宣布貸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剩余貸款。
如果你正在還貸,可以看看自己的房貸合同,肯定會有類似條款。聽上去有點嚇人,是不是?房子市值縮水了,還得要求購房者補充保證金。
作為購房者,如果銀行要求你在短時間內追加保證金,而房子已經變成負資產,你會做何選擇?恐怕很多人會選擇斷供,房子都已經資不抵債,還要求追加保證金?干脆不還貸款了,讓銀行收回房子拍賣。
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銀行收不回全部的貸款,購房者進入失信名單,被限制高消費,比如坐飛機、進入星級賓館高消費、購買理財產品、購買不動產等。
那么現實又會是怎樣呢?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為市場因素導致房價縮水的,購房者可以不補充抵押物,也就是追加保證金,但如果合同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銀行在合同中保留了行使抵押權條款,要求購房者補充抵押物,那么購房者必須補充抵押物或者追加保證金。
從購房者的角度來看,如果購房者名下僅有一套房子,這套房子處于還貸中,購房者基本上很難選擇主動斷供,這種情況下銀行行使抵押權的可能性也很小,只要求購房者按時還貸即可。如果購房者名下有多套房子,性房產會選擇斷供嗎?一般也不至于。且不說多套房產的人資金實力更強,將房子租出去也能減少損失吧?除非各種情況都無法止損。
接近銀行的人士表示,事實上銀行會選擇讓購房者繼續還貸,不再追加保證金,只要每月的貸款按時還上就可以了。銀行為了賺利息,傾向于完整收回貸款,降低不良貸款率,而不是因為房價下跌就著急收回貸款,這等于斬斷了信用鏈條,對誰都沒好處。
更進一步,如果購房者真的資不抵債了,房價也應該普跌了,那個時候,銀行要申請執行多少套房子?又能收回多少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