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購買新房的時候,多數情況都是會選擇讓開發商辦理房產證,而不是自己來,一方面是因為嫌麻煩,另一方是對手續并不了解,那么開發商是如何辦理房產證的呢?如果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購房者該怎么辦呢?
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房產證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其實,開發商辦理房產證主要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是辦“大證”,即初始登記,第二個就是辦“小證”,即轉移登記。
當商品房竣工后,開發商需將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材料準備好,并提交給權屬登記部門,之后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這時初始登記辦證的義務視為完成。
辦理完初始登記后,開發商和業主需共同提出轉移登記申請,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而且業主也別忘了要繳納相應稅費,后按規定領取房產證即可。
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該怎么辦?
如果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原因可能是由于開發商建房過程中因資金缺乏,對在建工程設立了抵押權,辦理房產證之前該抵押權尚未解除,也可能是開發項目被有關部門查封或限制了交易。
當然,除此之外,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項目建設前期手續不全等也都會成為開發商拖延辦理房產證的原因。不過,只要可以證明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拿不到房產證的,購房者都可以向其追究責任。
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日期或規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中,所謂的“規定日期”可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若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開發商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如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