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屋建造量、房屋成交量的持續上漲,關于驗收房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那么究竟是先驗房還是先收房呢?先驗房后收房有沒有什么法律依據呢?
先驗房還是先收房?
當然是可以先收房再進行驗房的,但是我們提倡的是先驗房后收房,這樣體現得更謹慎、合理一些,有時更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房屋作為大宗商品,住宅質量自然至關重要。購房者有權拒絕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房屋,法律上規定開發商交付樓房是要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如未達到交付條件,且具備使用功能損壞,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修復,直至達到交付條件。
同時,只有國家建設管理機關核發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在工程驗收工作中對社會公眾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定證明文件;若是沒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業主同樣也可以拒絕收房,并有權利按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小編的建議和廣大購房者們的驗收房經驗來看,更好的、更謹慎小心的選擇是先驗房后收房。
先驗房后收房有沒有法律依據?
任何房屋交易進行到驗房和收房這一環節時,必然經歷了房屋買賣合同的協商與簽訂,其中我國《合同法》中,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與約束:
a.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b.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c.不對標的物進行驗收,買受人就無法發現標的物數量和質量是否符合約定,也就無法在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是拒絕還是接受標的物。
d.如果作出不論標的物品質如何,不經驗收而其權和風險都轉至買受人的解釋,則失去了合同的本質特征,體現出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簽訂后果的不公平。
對于“先驗房還是先收房”的問題,答案就是不論先驗房再收房,還是先收房后驗房都是可以采取的,但是被人們多多提倡的是先驗房后收房。至于先驗房后收房有沒有法律依據,答案是肯定有,想要了解更多有關知識的購房者們,可以閱讀《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