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中,不少房產糾紛都發生在交房環節,因此為了避免發生糾紛,購房者應該了解清楚交房應該注意的問題,現在就一起來看看吧。
1、 什么是“交房”?
即賣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方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內辦理完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2、 交房過程中買方的義務有哪些?
在交房過程中,買方義務主要有按照賣方發出的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與賣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3、 交房過程中賣方的義務有哪些?
在交房過程中,賣方的義務主要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及時按照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在交接時出示有關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并不以任何非合同約定的條件阻礙交房。
4、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前,房屋若發生毀損,風險由誰承擔?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方承擔;買方接到賣方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方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正當理由”指的是什么?
所謂“正當理由”主要指的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如果是疾病、外出等原因,買方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因此不構成“正當理由”。
6、賣方將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了買方,買方接收了房屋且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方是否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買方在接收房屋時有權察看證明房屋已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文件,但如果賣方沒有主動出示,而買方已接收了房屋,且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那就認定雙方當事人已經以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買方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賣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