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糾紛中,因開發商延期交樓而引起的不為少數,但是,購房者往往處于弱勢,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消費者買了一套商品房,現已延期近半年。按合同規定,逾期交房不超過兩個月按總房價日賠償萬分之0.3,合同沒說超過兩個月怎么賠償?諸如此類的例子很多。對于延期交樓的賠償,有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有的雖然做了約定,卻有失公平。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對于如何賠償這個問題,=如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據了解,現在,大多數的合同都對延期交樓的賠償都有作出相關的規定。但是約定的賠償金額往往過低,比如約定延期一天違約金為房款的萬分之三、萬分之一、萬分之零點五不等;有的合同上附加霸王條款,有些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如延期交付三個月視同“正常”,沒有違約金;有的則約定延期交付后不付現金而直接轉為物業費 、租車位費。業內人士建議,在這種情況下,業主好能聯合起來維權。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夠彌補損失的,購房者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另外,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樓,經購房者催告三個月,開發商仍未交樓的,購房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沒有相關約定的情況下,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