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開發商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是不可以銷售的。但如果我們買了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是可以退房的,那么,還有哪些情況可以選擇退房呢?
1、房屋面積出現偏差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沒有明確約定情況下,而面積誤差的絕對值又在3%的范圍內,開發商應退還相應房款。
2、房屋的主體質量不合格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房產證不能按期辦理
在正常情況下,開發項目履行了合法的開發手續,房產證的辦理期限是從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一年左右都可辦理。但一般開發商都為自己在時間上留有余地,約定兩年辦理完畢的比較多。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超過約定的時間仍不能辦理完畢或根本就無法辦理房產證的,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日期,從入住之日起超過九十日,再經過一年的時間仍不能辦理完畢房產證的,那么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
5、延期交房
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交房,經購房者催告后仍然沒能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6、購房者未能辦理銀行貸款
因為現在買房大多數依賴貸款,如果因為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貸款沒有成功辦理的情況,買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申請退房的。
7、擅自更改房屋規劃設計
如果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在未經允許和告知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的用途等行為,可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退房。
8、一房多賣或者房屋已抵押
有些無良開發商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出現了一房多賣的現象;或者開發商一方面將房子抵押給銀行,一方面還拿出來公開銷售,這兩種情況一旦發現都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當然,不到萬不得已,購房者是不會做出退房決定的,退房就否定了之前所做的全部工作,畢竟這不是一件小商品,是需要花精力和時間來挑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