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買了房又因一些原因不得不退房的購房者而言,他們所需要了解的關于退房的一系列知識也可謂是工程浩大。對于退房者而言,除了需要了解退房流程及所需手續之外,還需要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房屋買賣的權過戶和轉移登記,一般在購房者購房后,由買賣雙方或售房單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產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過戶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產權證是對進行了房屋產權登記后所發證件的統稱。根據登記的產權情況又可分為《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三種。
《房屋共有權保持證》發給房屋共有人;《房屋權證》發給擁有房屋權人;《房屋他項權證》發給與房屋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人。
《房屋產權證》一旦遺失,應盡快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申請人應提交補領新證申請書和登載遺失聲明的報紙一份,經房管機關審查確認后,補發新證,并按規定征收重新登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