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財產,這似乎已經成為一個關乎家庭生活的問題,不過從現代生活的角度來說,界定好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對于我們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那么婚后買的安置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嗎?如何私自出售。事實上,不管是安置房也好,非安置房也罷,婚后都是共屬于二人的財產。
一、婚后買的安置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嗎?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
對該強制性規范的法律性質,目前的共識是,該規范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范,即共有人之一的登記權利人違反該規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登記部門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時,如果經審查發現,登記權利人出賣共有物并沒有得到其他共有權人的同意,則登記部門根據上述規定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而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關于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時,應根據上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同登記部門的管理實踐保持一致。
二、婚后買的安置房一方如何私自出售
如何私自出售婚后買的安置房?雖然婚后買的安置房是不能隨意以當的名義出售的,但是如果在如下的兩條下,卻會認定是合同有效的。
一般來說,如果所賣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賣房對于夫妻來說屬于大事,因此必須雙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按照法律來說,無權處分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規定,如果滿足下述規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
第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所買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賣的。
第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也就是說,房子是以市場價格賣出去的,不能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第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
如果買房子的人同時符合上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也就是構成了法律所說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房子賣出去以后,是要不回來的。
婚后買的安置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嗎?如何私自出售?雖然在善意取得的層面上來說,售賣出去的安置房是無法被要回來的,但是因此而扯上的法律官司也十分的繁瑣,因此,我們在這里也希望購房者在購房之前一定要對房屋的產權關系進行核實,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