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明顯高于過去,這就導致了這樣一個問題,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尤其是房產應該歸誰呢?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夫妻是否可以將唯一一套房產進行拍賣呢?下文我們將為大家分析一下。
其實在夫妻離婚中由于房產問題產生的糾紛有很多,有這樣一個案例:
原告李先生與被告毛女士于2013年登記結李先生在外企工作,毛女士在一家私企做文園。但生活一段時間后雙方發現在性格方面二人存在很大差異,還有一些生活習慣、家庭及背景,使得雙方都無法互相忍受,終兩人決定要離婚。期間二人并沒有生育子女。
于是,原告李先生于2015年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并要求將夫妻的共同財產即唯一的一套住房判歸男方,價值人民幣130萬元。因為李先生認為購買此住房的時候大部分錢是他支付的,所以希望法院將此住房判給他,但毛女士也要求獲得此房的產權。
那么,像李先生與毛女士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解決呢?
一般像李先生與毛女士有以下三種解決方案:
第一,雙方協商處理。這種協商也可以分兩種方法,一種是夫妻雙方私底下商量,對于這個房子的情況進行分析說服,不通過法律私底下解決;二是通過法院協調,法院為夫妻雙方進行協調解決,這種方式比較容易說服夫妻雙方。
第二,房產歸一方,另一方補償相應房款。這種方式私底下解決的相對比較少,一般都是法院協商或者判決的結果。通過法院辦理雙方的權益都會得到保障。
第三,法院強制拍賣房產,所得的放款平分。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無法解決夫妻關于房產爭論的問題,那么法院是有權將夫妻之間唯一的房產進行強制拍賣的。拍賣由法院進行,夫妻到時候只需要聽取拍賣結果,然后講拍賣的房款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
由此可見,如果關于房產鬼誰的問題通過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夫妻之間唯一的房產也是可以通過法院進行強制拍賣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