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對于每個普通家庭都是財產中重要的一部分。為避免交易稅費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會存在業主需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的行為。因贈與不等同于買賣關系,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這一點您知道嗎?
首先,贈與合同也是需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在贈與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們可以通過一些案例來一窺端倪:
【案例一】丈夫贈房給情人贈與合同無效
鄭某與朱某系夫妻。 2007年鄭某與陳某相識并發展為婚外情。鄭某為了討好陳某,安排其在與朱某共同購買的房屋中居住。2008年,事情敗露,鄭某自覺愧對妻子,向陳某提出分手,贈與陳某現居房屋作為補償,陳某表示同意。朱某得知此事后,要求陳某立即返還房屋,陳某則以鄭某自愿贈房屋為由拒絕返還。
分析:一、鄭某未得到朱某的同意,本就無權處分共有財產。二、鄭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終止不正當戀愛關系才進行房屋贈與,且鄭某明知房屋為鄭某與朱某共同而接受贈與,這不屬于善意獲得。
結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認為鄭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同時違反了社會公德,系屬無效行為,在判決生后應立即將該房屋歸還原告。
【案例二】遺贈房產轉贈
甲乙為夫妻,二人有共同房屋一套,登記在甲的名下。2001年乙立下遺囑,其死后房屋中屬于自己遺產的部分,遺贈給孫子丙。2005年乙去世,丙隨即表示接受遺贈,但房屋登記沒有變更,還在甲的名下。2008年,甲將該房子贈給女兒丁(丙的姑姑,其也知其母乙遺囑),并過戶到丁名下。現在孫子丙起訴,要求確認甲贈與丁房屋的行為無效。
分析:在乙去世之后,甲和丙對該房產屬于按份共有關系。因此甲贈與丁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無處分權的人未取得處分權或未被處分權人追認,那么一般屬于無效合同。因此,甲和丁的贈與合同屬于無效。
另外,在人們的日常贈與中也可能會存在不規范的行為,例如不及時辦理登記手續或只是簡單的將房屋交給受贈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果有需要通過贈與行為完成房屋過戶的情況,雙方應當知法守法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