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個人所得稅是怎么產生的,具體又是怎么繳納。看看下面的知識。
買賣房屋個人所得稅產生過程
1、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個人所得稅在1950年開設,但是沒有征收。在1980年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實施,個人所得稅也由此開始建立。1986年針對收入差距水平,征收個收入調節稅。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又對征收對象做了擴展規定,1994年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9年再次修改稅法,2002年實行個人所得稅地方與按比例分享,一路不斷的改革完善有了今天的個人所得稅法,未來還會繼續改革完善。
買賣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
1、普通二手房是產權滿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出售,免征個人所得稅,產權沒有達到五年的出售房屋或者非及家庭唯一住房,繳納差價的20%或房屋交易總價的1%作為稅收。
2、遺產繼承的房屋,按照正常的遺產房產過戶手續辦理的,再次在市場上買賣交易的時候,按照房屋第一次登記時間計算,符合滿五唯一標準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如不滿足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贈與人為三代直系以內親屬、對贈與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受贈房產時,才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屬于上述關系,受贈人則需繳納20%的個稅稅率。無論贈與是否繳納個稅,再次在市場上交易的時候,與正常買賣的手續費用是一樣的。
4、個人出售單位以成本價出資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按照已購共有住房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
5、非住宅無論是否滿足五年或唯一,均需要繳納果個人所得稅。
買賣房屋個人所得稅各地的情況還有不同的差別,具體要看房屋交易的城市的工商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