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前國家開放二胎生育政策,但80后和90后中,獨生子女的人數仍然占有相當比重。在大多數人印象中,獨生子女繼承父母財產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遠非這么簡單。
案例:
李小姐父母2016年先后過世,本是獨生子女的她心想繼承家里的房產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然而卻被公證處的人告知,要先把爸媽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證。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湊齊哪是那么容易的事,李小姐一下子就懵了。
據介紹,李小姐家里的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母過世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早已去世,想著這房子肯定該是唯一的女兒了,哪知拿著房產證和父母死亡證明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她辦過戶手續。李小姐要么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么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然而,到了公證處,又遇到要求找全親戚的麻煩,李小姐感覺繼承之路遙遙無期。
辦理遺產繼承為何如此麻煩,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李小姐能夠證明她是唯一合法的繼承人即可,其實難就難在這。辦理這類公證應當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等基層組織)開具的法定繼承人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以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并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的證明)。因此,李小姐應當補充提供能夠證明其與被繼承人關系的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另外,司法部已于2016年7月5日廢止了關于繼承房產必須辦理強制公證的《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具體要看各地的落實情況。
在整個房屋產權歸屬的變更中,一旦出現遺產多人繼承的可能性,手續上就繁雜很多,這里為大家準備一個更加全面的解析,基本涵蓋了房產繼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全部糟心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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