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一個買房實例:
市民張先生買了一套房子,總價300萬,雙方簽訂買賣合同,A支付了100萬首付,但在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內房價30%,這時候賣家不樂意了,以原價過戶相當于自己虧損了90萬。所以,賣家給了張先生兩個選擇:要么加價30%,要么房子我不賣了,并賠償你20%違約金。
張先生很糾結,不買咽不下這口氣,以原來的價格已經買不到同樣的房子了,加錢也難以接受,合同已經簽過了,難道就是一張廢紙不成?
類似違約情況買房過程中很常見,房價上漲過快,賣家人感覺自己吃虧,從內心里反悔,這時候買家該如何維權?
一、簽了定金合同,賣家違約了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只是交了定金,那只能適用定金罰則,由賣方雙倍返還定金。
二、簽了買賣合同,賣家違約了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買房需要貸款,法院很難判決繼續履行,原因在于貸款買房需要賣方辦理貸款手續,法院難以強制執行。如果買方全款買,法院則可以判決繼續履行,判決生效后,如果賣方拒不的,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下情形除外:
賣家以簽訂的是“陰陽合同”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賣家以房屋是政策不允許出售的房屋類型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比如小產權房、未滿3年動遷房等等;
賣家以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房屋被查封、抵押且不可解除,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2、違約金和實際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一般會約定為房款總額的20%,但問題是,如果房價上漲20%,主張違約金并不能彌補買方的實際損失。
根據規定: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所以,買家可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以彌補實際損失,或者直接主張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
可以理解為買方喪失以同等價格購買房屋的機會,造成買方的價差價損失。因此,房價的上漲金額可以作為買方的實際損失。
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有2種方法:
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確定的,原則上可比照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合同成交價之間的價差,或者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在賣家違約時,買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將賣家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主張房價上漲所造成的實際損失,而不是拿了違約金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