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人們現在有沒有發現,認不認識,信不信服,房價與人們的收入不論在何時都會有一個比例。這個比例,對于用戶是否馬上買房,對于百姓來講自覺自發調節房產市場的供求,對于國家的住房的政策的把握,對于供給側改革、需求側管理,均具重要意義。房價的收入比的概述?房價收入比的合適收入?
房價收入比的概述
房價收入比,指的是住房的價格與城市的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
以北京為例:2009年一套4環以內普通兩居室新房80平米,按單價25000元/平方米計算,平均200萬左右;若以工作五年的中產階級家庭為單位買房,假設夫婦月工資為6000元,則家庭月收入達到12000元,年收入為14.4萬元。這樣房價收入比則為13.9,偏離了合理的房價收入比(標準為4到6之間)。
一個國家的平均房價收入比通常用家庭年平均總收入與一套房屋的平均價格之比來計算,即:
房價收入比=每戶住房總價÷每戶家庭年總收入,其中,每戶住房總價和每戶家庭年總收入的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每戶住房總價=人均住房面積×每戶家庭平均人口數×單位面積住宅平均銷售價格 每戶家庭年總收入=每戶家庭平均人口數×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
房價收入比的合適收入
國內目前流行的3至6倍的說法,據考證是20世紀90年代初銀行黑馬先生(AndrewHamer)在進行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時,提出的一個銀行認為“比較理想”的比例,哪知道這個比例對中國產生了這么大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公布的有關資料,不同國家房價收入比的離散程度相當大。1998年對96個國家的統計結果表明,這些國家的房價收入比區間為0.8~30,平均值為8.4、中位數為6.4。1998年與北京當前年平均家庭收入水平相當的12個國家的房價收入比為2.1-20,平均值和中位數分別為9和8.1。如果這樣比較起來,北京的房價收入比基本與這些國家的平均水平相當。
如上所寫,98年到02年的現狀是政府控制廉租房與經濟適用房,其比率占到總體供房的90%,03年開始政策改變,經濟適用房商品化,導致土地供給賣給開發商,也就是地價一年瘋漲一年勝一年,地方政府從中保八八年,如09年廈門調查房價收入比就高達14倍,北京等就不說,同比美國的3.9倍,你就知道我們是處于一個什么社會。
房價收入比的合理性與房屋實用壽命、房屋功能效用、收入的變化狀態、國家的特殊國情相關。(如房價收入比超過房屋壽命是警示房價收入比不合理,反映市場的畸形和失衡或因為特殊原因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