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將不具備租賃條件的房屋出租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出租人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高不超過30000元;對危險房屋出租、有重大安全隱患房屋出租、違法建筑出租、不符合消防規定的房屋出租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將房屋分隔出租,或將廚房、地下室等出租供人居住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出租人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不履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義務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對自然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租住人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出租人未及時告知管理服務站租住人員變更、租賃當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等情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