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在租戶簽訂完成成交租賃合同并且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登記之后就會想有一些應有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應當清楚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下面我們就把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列舉出來。
【房屋承租人的權利】
承租人有簽約權,同住人一般無簽約權;
1.在拆遷公房時,拆遷辦是和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承租人負責安置同住人,拆遷辦不與同住人協商。因為承租人只有一個,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遷辦很難與多人達成大家都滿意的協議。簽訂協議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糾紛,拆遷辦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讓法院作出判決。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確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的情況,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簽約。
2.優先購買權。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人出賣租出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并與出租人協商確定增設的附屬設施的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出租人如果委托承租人辦理,承租人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4.在法院判決的分割拆遷款訴訟中,因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資及繳納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對房子的貢獻大,所以司法實務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會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5.許可轉租權。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轉租。
6.對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的對抗權
7..同住家庭成員的續租權。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關政策及司法實踐一般均承認與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員享有繼續租住的權利。
8.對房屋征收的申辯權和聽證權。《征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收房屋與承租人有重大利害關系,承租人應當享有申辯、聽證權利。
9.與有承租公房居住權人的互換權。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換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總結: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全部由法律保護,當房屋承租人的權利和租戶發生沖突糾紛時,房屋承租人的權利理應受到保護。當然,房屋承租人也應該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與自己的租客出現法律上的就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