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租房新規定
上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去年通過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群租”的認定標準,修改后的管理辦法明確: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根據《辦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屬于違法建筑的﹔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証書》。
《辦法》還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落實相應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不符合小出租單位、居住人數限制和低人均承租面積規定的,由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