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對于個人租房來說,租金是咱們每月必須支付的一筆開支,伴隨著現在租金的上漲,這筆開支甚至會占據我們個人收入的大部分,直接影響我們個人生活。而對于企業,公司來說,企業,公司用地的租金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是一筆固定的開支,直接影響企業,公司的收入。自然而然的,咱們的農村集體土地租賃就成為了“香餑餑”!
熟悉農村集體土地租賃的朋友都知道,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擁有租金低的天然,在現行經濟活動中,租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及建造廠房的情況在實踐中普遍存在。但是這種行為是允許的嗎?是合法的嗎?倒也不是盡然!據國家相關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于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并盡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當然,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規是在咱們國家的大環境之下,目前,也有不少省市已經開通了“綠色通道”,廣東省、大連市等部分省市相繼頒布了地方性法規,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范。比如2005年10月1日起頒布實施的《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1.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2……。”這一地方法規的出臺,突破了《土地管理法》 于興辦集體企業才能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其更重要的意義在于給工商企業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確立了合法操作的政策基礎。
從上述的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租賃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只有滿足如下條件,才可以申請農村集體土地租賃:
(1)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建設,均需是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否則只能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2)集體建設用地 于(a)興辦鄉鎮企業(b)村民建設住宅(c)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等3種使用范圍。
(3)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既不能在集體土地初級市場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在集體土地二級市場以出讓、轉讓或出租形式獲得。
(4)對于集體土地企業使用權的對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條件的,即 于出租與集體經濟組織開辦的或以入股、聯營形式與他人共同舉辦的鄉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