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內發生責任事故、違法犯罪活動,除了案件當事人必須承擔的責任以外,作為出租人的房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同時,又該如何合法規避這些風險呢?
房東一旦與租房人簽訂了租房協議,就與租房人建立了租賃關系,所以房東有義務保障出租房屋內活動的合法性,這種監督的權力不是公權力,而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公安相關部門一旦發現租房人在出租房屋內有違法犯罪活動時,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房東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房東知情不報,就觸犯了刑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讓我們從法律條例中具體了解租房人違法時房主擔責的情況:
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
對房東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罰。明知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助其逃避或為其作假證的出租人,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法出租房屋可能構成犯罪共犯。
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有如下法律責任和義務: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必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規定: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案例:2012年6月4日,49歲的趙先生突然感覺胸悶不適,就到位于北京朝陽區金盞鄉皮村的一個中醫診所看病,診所的醫生張富有給他注射了一針硝酸甘油,之后趙先生發生不良狀況,急救車到達現場后趙先生的心臟已經停止跳動。后經公安機關查明,張富有系非法行醫,無醫師資格,所開的診所也沒有任何資質,無營業執照,且注射的硝酸甘油已經過期、注射方法錯誤。“黑醫生”張富有被判處徒刑及附帶民事賠償后,趙先生的家人又將房東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索賠近20萬元。
原告:為什么告被告,因為2012年4月,在皮村曾發生過一起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事件,當時衛生部門和村委會對張富有的黑診所進行了查封。張富有停業回家后一個月,又重操舊業,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經營。被告作為出租方,在明知對方無行醫資格、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允許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內繼續非法行醫,才終導致了趙先生死亡事件的發生。梅先生的行為是間接導致趙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應與張富有負有同等責任。
梅先生認為原告已經向黑醫生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再要求自己承擔責任,而且作為房東,對黑醫生繼續行醫的行為并不知情。
北京朝陽法院審判長:本院認為,原告向張富有提起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并不影響向被告主張承擔連帶責任。
終,法院判決房東梅先生對黑醫生張富有應向原告支付的賠償款中的五萬元,與張富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結:房東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檢查好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在公安機關登記報備,一旦發現任何違法行為及時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