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租房市場大背景下,租房過程中,租客相對房東而言似乎一直處于弱勢的一方,但其實,租房后租客是有許多法律賦予的權利的,租客們可以通過實現這些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那么,租房后租客具體有哪些權利呢?
一、租房損壞,可以要求維修
案例:大學生小 畢業后,在當地市區租了一套民房居住。前陣子,因為房屋年久失修,出現了漏水漏雨的現象。小 因為這個原因找到房東要求維修,但房東認為既然房子已經租給小 ,那么修理的工作就應由小 負責,故不同意負責維修。百般無奈之下,小 只好自己請人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一下子就花費了1000元。對于這筆費用,小 與房東相持不下,都不愿意承擔,后鬧到法院。法院判決租房維修費由房東承擔,小 可以在租金中抵繳。
解析:我國《合同法》第220條、第221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未對房屋維修進行約定的情況下,保證租賃物適合使用,進行必要的維修,是出租方的基本義務。本案中,小 和房東對維修費用并未約定,故房屋的維修應由房東來負責,小 在要求房東維修未果的情況下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理應由房東承擔。
二、租房裝修,可以主張補償
案例:小玲和小林是一對快要結婚的情侶。結婚前,他們向老李租了一套商品房使用,雙方約定租賃期限為三年。由于老李的房子是毛坯房,承租后,小玲和小林在征得老李同意下,對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安置了防盜窗,鋪設了地板,室內又安裝了空調、電話等。前不久,老李因兒子著急結婚,向小玲和小林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小玲和小林表示理解和同意,但要求老李補償他們在裝修方面的投入,雙方因此事不能協商一致。小玲和小林拒絕搬出,老李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解析: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人;造成財產人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據此,本案中的防盜窗和地板拆除后會明顯損害物品價值,故應當進行估價并由老李給予補償。而空調、電話等可以拆除的物品,應由小玲和小林拆除后拿走。
三、租房出賣,可以優先購買
案例:小張和老胡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老胡將自有住房租賃給小張使用。房屋租賃期限即將屆滿時,小張找到老胡商議繼續承租該套房子,而老胡卻告訴他:房子已賣給了同事何某,無法再租給他了。原來,老胡因急需錢用,便將該套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同事何某。小張在這套房子里住了近一年,對這套房子的功能、質量及所處的樓盤環境等都十分滿意,很想購買。在咨詢相關法律人士后,他向法院主張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老胡與何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解析: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出賣租賃物時,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其他購買人購買租賃物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本案小張系房屋合法的承租人,其主張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應獲得支持。
四、租房易主,可以繼續租住
案例:在北京打工的小李向吳大爺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雙方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然而天有不測風云,在租賃期限內,吳大爺因病去世。吳大爺去世后,該房屋由其兒子小吳繼承。小吳找到小李,說他是房屋的人,限小李三天內搬離。小李認為自己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故拒絕騰交房屋。雙方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吳將小李起訴到法院,要求小李限期搬離。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
解析: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買賣、贈予或繼承等發生權轉移的,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因房屋權變動而受影響,也即房屋租賃合同對第三人(房屋的新權人)依然有效。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法律設立“買賣不破租賃”制度,旨在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小吳雖然取得了房屋的權,但是仍應履行其父親吳大爺與小李簽訂的租房協議,直至租賃期限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