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我現時居住在沙溪鎮某出租屋,上周三,我樓上住戶的房間被人撬門入室盜竊,損失了數百現金,上周末,我的房間同樣被人撬門入室盜竊,我的損失更大,除了數百現金還有一臺電腦!接連發生這種治安事故,請問房東是否該承擔責任?
答疑: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包括:1、出租的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應當配備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2、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排除治安隱患。如果出租人沒有履行上述治安責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暫停出租六個月或者吊銷《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并處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李小姐與房東之間已形成租賃關系,房東有義務保證出租房的門、窗等部件可供正常使用,房屋的基本安全條件能夠滿足。除有證據證明房屋失竊與房屋的有關部件失效有直接關系外,房東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