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價、議價:出售房子時,要綜合市場行情和周邊房源價格綜合定價,要考慮好自己賣房的最低價位底線,給買方議價的空間。
2、付訂金:若買方決定好須先付訂金。訂金能確保契約履行,交付賣方的金錢,具有契約至上的效力。
3、簽約:收取訂金,和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確定買賣銷售,并付簽約款。
4、開證明:買方必須先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鑒證明,做為買房子的證明。
5、完稅:買賣雙方在簽約后,向相應部門繳納稅費。
6、辦理過戶,收付尾款:收取剩余房款,并完成過戶、交屋手續。
1、房子掛牌時要明確委托內容和期限:賣方大多數情況下會通過中介公司予以掛牌出售。賣方在掛牌時除要明確掛牌價格外,還應明確委托方式和掛牌期限。
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讓自己的中介人員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但最后簽約的肯定是他人;所以,賣方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2、謹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戶后會同賣方議價。如賣方接受購買條件,則從中介處簽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會要求保管該定金,賣方此時就要注意了。如果一旦出現買方毀約的現象,賣方是可以沒收定金的,但是定金卻在中介手中,這時就免不得要和中介發生糾紛了。
3、簽約時要注意四點:
(1)核實房屋產權證書及房主本人及其身份證明原件;(2)將房屋的物理狀況和權利狀況在合同中明確寫下來;(3)提供“三項證明”,即如有共有人須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如有抵押,則提供已經書面通知房屋抵押權人的證明(包括解押),如該房已經出租,則提供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4)交易流程必須與房款支付掛鉤,即確保在房屋過戶前后拿到房款。
4、盡量取得放款承諾:簽約時,買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過戶后由銀行支付。但銀行只根據買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過戶后、銀行放款之前,買方取消了貸款,則銀行自然不會再放款給賣方,或銀行不予放款,則存在不能依約付款違約風險。
5、交房過戶時避免違約責任:交房和過戶是賣方的兩大義務,需買賣雙方配合。當出現一方因種種原因不予配合時,另一方應書面催告,同時要求中介出具相關證明,避免日后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