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增值稅是指國家對房產的增值所收的費用。房產增值稅的征收因為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中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內容有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方稅號、合計金額、稅率、合計稅額、打印標志、作廢標志。
1、一般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會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進行征稅,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將房產、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按國家規定:房地產業5月1日起實施營改增,統一交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