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根據以上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
1、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戶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這是本法確定的原則。
3、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要按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則,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是否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得批準宅基地,這是為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而采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于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其中一戶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