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為兩年。農村宅基地自批準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回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內地使用權:
1、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2、報批宅基地容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3、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5、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宅基地年限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應當有年限,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身體而獲得的。
對于土地所有權,大家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不僅國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