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產證,拆遷安置房在補償給被拆遷人之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拆遷安置房通常指的是一種補償性的房屋,也就是開發商在拆遷原住民后,補償給原住民的新建房。有的需要原住民再交一點差價,有的則要補給原住民兩套或多套,安置房在轉手賣的時候,比開發商的商品房要便宜不少。
根據安置房的定義來看,安置房的安置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如果要進行安置房買賣的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取得房產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如果安置房還沒有取得產權證,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2、限制轉讓期滿。如果拆遷安置房獲得了房產證,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安置房雖然可以進行買賣,但也存在很大風險。如果在取得房產證之前交易,容易出現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的情況,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如果房屋在取得產權證的過程中房價上漲,賣房可能會毀約,給購房者帶來損失。因此,在購買安置房前,要盡量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損失。
1、產權:安置房一般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安置房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2、交易時間限制: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3、交易風險:由于安置房存在的諸多交易限制,購買安置房的風險相對于商品房而言就會大一些,安置房的交易行為比較容易引起國家的關注并加以規范,就算是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如果國家法規又規定該房屋不得轉讓,那法律上可以視為情勢改變,造成該合同不能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