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當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婚前屬于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