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作用。婚前購房登記在一人名知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2、婚前一方購房丙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這種情況,如果離婚的話,房屋所有權一般屬于購房一方,如果是按揭購房,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共同還貸占房款總額的比例部分的房屋增值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后加名道的情況屬于對加名方的贈與。
4、婚后如果加名的話,在沒有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下,加名行為視為對被加名一方的贈與,事實上在辦理加名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也會告知你加名后對方就有相應的產權,而且房產證上也會記載清楚。回如果這種加名無效的話,那也就沒有加的意義了。
5、“新婚姻法”也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規定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您說的情況并非答新規定,早就有關于婚前購房以及婚后加名并非新的規定,婚姻法早就有相關規定。房屋屬于登記生效,既然在權屬證書上加別人的名義,一定是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意義。否則登記行為本身就沒有必要了。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產證書即使登記下一方名下,也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情況和歸屬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話,法院會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保持一致的競價意愿,可以被準許。
2、如果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在判決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權,需要根據市場價格對一方給予相應的補償。
3、夫妻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話,當事人可以申請拍賣房屋,所得價款需要進行公平分割。
如果當事人在結婚前,房屋是由服父母購置,并認定是對子女的個人贈予的話,這套房屋就不屬于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