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2、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3、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在房屋維修基金上,業主個人是不能申請使用的,必須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且已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完維修基金只用審核手續后才能使用的。另外,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于物業保修期后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設備等上,不得挪作他用。
1、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提出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在經業主委員會或所在社區居委會同意后,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經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
2、在維修項目開工7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相應材料向所在地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備案。
3、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屬緊急情況的1個工作日)完成備案,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維修支用分攤明細》,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工程預算資金30%的比例劃轉至維修單位。
4、發生危及房屋安全、電梯停運等緊修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申請應急辦理程序。待維修完成后,再按照一般使用程序補辦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