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1、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實際建筑面積小于相關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相關批準文件未記載建筑面積,或者雖無批準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2、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面所列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公寓2.06、獨立住宅1.83、新里住宅1.82、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兩萬戶”新工房1.65、舊里住宅1.54、簡屋1.25。
3、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于居住并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及上述規定的換算系數計算建筑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筑面積。
為什么拆,該不該拆,這是廣大被拆遷戶首先要問的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拆遷有明確要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國務院總理溫*寶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指出:在城鎮房屋拆遷中,要嚴格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合理確定拆遷規模。
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是各地依據實際情況制定、經過立法機關表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現在存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沒有規劃,或者有規劃也形同虛設,“規劃跟著領導走”。國務院明確要求: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狀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