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立案件:一般違建的確立是有主管部門的,城市管理違建的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農村主管違建的鄉鎮的人民政府。
2、調查程序:進行調查的工作人員至少應該是兩名,而且要攜帶出示相關執法證件。在進行調查詢問時,還要進行筆錄,并仔細檢查筆錄的內容,保證內容與涉事人員的陳述相符。
3、最終決定:聽取被處罰人的最終陳述和申辯,并在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被處罰人違法的證據事實,并作出處罰建議。
4、執行處罰:最終結果確定后,執法機關要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規定期限內實行處罰。
違法建筑就是指沒有取得許可或未按許可進行建設的建(構)筑物。涉及的法律有《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公路法》《水法》《港口法》《規模畜禽養殖條例》等法律法規等,按照法律適用不同,法律會授權直接強拆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建房時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規。
1、未通過審批而強行占用已經規劃為公共場所或公共設施、公共綠化用地等的建筑,是強拆范圍內的違建房屋。
2、沒有按照申建審批成功的那張設計圖而自行施工的建筑物。
3、沒有經過村集體或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或者通知或者申請了改建、加建房屋但是未成功,就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
4、屬于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用宅基地等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在經濟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者股份合作公司額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而興建的建筑。
6、在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自用的宅基地違反了城市規劃或者超過了市政府的標準建筑。
7、未經批準擅自將工業廠房、家用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改變成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
8、屬于臨時建筑,但超過了使用期限的建筑。
9、因違反了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類型建筑。